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涵盖路政执法、运政执法、水路执法等领域,涉及面广、门类多、社会关注度高,怎么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如何在执法过程中彰显执法为民理念?
4月28日,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温静介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亮点特色。她说,条例突出问题导向、靶向施治,聚焦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将近年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温静表示,条例从制度设计上,突出便民、为民理念,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技术手段应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确保执法活动始终围绕保障合法、惩治违法开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聚焦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节点,实施行政执法全流程管理,是保障公正执法最基础、最典型、最核心的制度。温静表示,条例率先在宁夏专业执法领域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上升固化为立法规定,强化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实施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结合交通运输执法特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细化,要求执法人员对于现场执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扩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外,温静表示,行政检查是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检查,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还未统一予以规范。针对当前各领域普遍存在的检查频次过高、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条例全面系统规范了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权,从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以及检查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为行政检查活动划定“红线”“底线”,创新推行非现场执法,填补了行政检查的立法空白。(宁夏日报记者 尚陵彬 赵磊)